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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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1执802号 李**、邵杰: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516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预估人民币49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账户名称:乐陵市人民法院 账号:62×××69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王**联系方式:05346260722通讯地址: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277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