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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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659.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5569.32元、滞纳金3651.71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按照涉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相关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被告***负担95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