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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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6,352.63元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6日计至还款为止); 二、驳回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