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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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287654.82元,及支付利息103011.28元,以及支付利息[287654.82元×日利率0.31667‰(月利率9.5‰除以30天)×天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至贷款287654.82元实际结清之日止)],以及支付逾期利息[287654.82元×日利率0.475‰(月利率9.5‰上浮50%除以30天)×天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至贷款287654.82元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列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0.00元,公告费520.00元,共计76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被告***负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