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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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L201909000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车牌为闽DL××××的车辆(车型:DX7-2018款1.5T自动豪华型;白色;发动机号码:×××27;车架号码:×××80);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被告***负担1278元,由原告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