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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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722.50元、营养费64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200元、物损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962.50元(原告***名下银行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崇明堡镇支行);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鉴定费人民币9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代理费2,000元,与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484.50元相抵扣,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15.50元(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