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津欢喜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新津欢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933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其中,2019年10月10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用共计355758.57元;2019年10月1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用以37933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资金占用费用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43元(已减半),由四川新津欢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220元、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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