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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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衡水澜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