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为以下两项之和:1、以2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止;2、以2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传票及判决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166元,三项共计584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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