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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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执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巷8号5幢4-9-1住宅(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巷8号5幢-1-16车库(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