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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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4万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7月14日起以本金10万为基数,月息2%的利率,至本金10万元付清为止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合款13.4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应交纳3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20元,二被告承担1490元,二被告承担的部分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