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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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朝鲁巴根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拉腾乌拉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阿拉腾乌拉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朝鲁巴根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