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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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608号 韩建华、赵泽云、赵君、韦荣林、杨章德: 你们与被申请人***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你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黔0302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20)黔0302执保2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4月20日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根据你们的继续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9日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期满后需续查封或冻结的,你们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