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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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