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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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 三、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反诉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负担,反诉费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