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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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