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康强塑料编织袋厂货款本金243,3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243,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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