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四川省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必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364826.1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鉴定费120000元,原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7600元,被告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924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6元,由原告负担5912元,被告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9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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