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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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23,711.95元,利息8,419.17元,罚息311.23元,复息154.4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5月10日),并自2020年5月11日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名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为77.82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保全费2183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