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965.6元、利息10922.54元、罚息及复利596.8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3月26日)并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沈阳市于洪区1,建筑面积91.95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2元,保全费2017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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