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11执374号

胡静:

你(或你单位)与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10760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崔云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19950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录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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