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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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5467.82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72元,鉴定费1300元,共6972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被告***负担5826元。 1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