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700元,合共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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