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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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700元,合共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