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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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02执261号 梁德忠、覃静、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梁德忠、覃静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桂1202民初2804号、(2020)桂12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违约金1872.71元、退还办证费12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656.9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余款作为债权本息及退回的案件受理费一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德忠、覃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19)桂12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及被执行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