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支付宝借呗利息日0.04%计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

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其中车费500元,休假补偿3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保全费523元,两项合计10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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