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支付宝借呗利息日0.04%计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 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其中车费500元,休假补偿3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保全费523元,两项合计10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