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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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波给付原告朱凯鹏劳务费人民币107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朱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波负担1225元,原告负担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