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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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2执恢340号 党某某、刘雷: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5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共计36000元,其中借款本金3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2执恢3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