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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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以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以12.83‰计算)。 二、由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拖欠10万本金利息(从2013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共计128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