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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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02执恢453号 张某某、曹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张某某来我院作出情况说明,说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私下向其履行完毕,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执行费1025元被执行人曹某某已缴纳。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02执恢4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