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鄄城县天竺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机械设备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82452元; 二、驳回原告鄄城县天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天津市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本案中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长沙市雨花区***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10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