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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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37,959.28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7,562.26元、违约金4,790.91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