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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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以6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以9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9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以10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11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