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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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透支本金14998.32元、分期手续费72元及利息、违约金(2020年6月17日的账单利息为231.27元,之后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20年7月17日的账单违约金为105.35元,之后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止,且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