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四十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偿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一百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偿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期间的债务利息参照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首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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