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621执40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你单位与石润爱、岳燕东、岳燕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润爱、岳燕东、岳燕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574141.33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141.41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支行 开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16447063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徐景宏联系电话:0349-5619265本院地址:山阴县南环西街邮编:03690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