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621执125号 柴世文: 你与贺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贵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支行 开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16420169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徐景宏联系电话:0349-5619265本院地址:山阴县南环西街邮编:03690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