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76045.5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0元,共计110805.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505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58609.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7400元,***还需赔偿原告***2120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至二项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6元,由被告***负担1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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