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预付石料款428663.4元(550000元石料预付款-121336.60元已交付石料折款)及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