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338.1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375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247元,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800元,以上共计1699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106元,由被告***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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