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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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封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16,640元; 二、被告封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偿还逾期付款利息22,568元(从2018年2月9日计算至2019年1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416,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 三、被告封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给付保全费用3,503.2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1元,由原告***负担2,546元,由被告封中平负担7,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