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577,408.76元;

三、被告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杰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1,065,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17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2,210元,担保费10,857.77元,合计153,984.77元,由被告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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