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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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新疆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