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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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山南市华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邑石膏经营部支付材料费及人工工资9035元; 二、驳回原告大邑石膏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8元,由原告大邑石膏经营部负担352.28元,由被告山南市华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