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9778.34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为5380.18元、手续费为177.79元、违约金为1090.61元,之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68元减半收费230.38元,保全费284.27元,合共诉讼费用51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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