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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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495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其中98159.24元自2020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258.1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116793.16元自2020年5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691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31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511元,由被告***负担3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