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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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丰润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8666.46元及罚息、复利(其中718830.69元的罚息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其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789835.77元的罚息应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其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复利202.79元、罚息19829.93元); 二、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23号院9号楼西1单元6层1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4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千宁街3号1号楼2单元8层08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5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丰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