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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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4.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124元,本院退回312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6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