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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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支付代偿款279132.95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279132.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8元(原告已减半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218元,被告***、***、***负担271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