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财产损失7630.68元(12717.80元×60%);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财产损失3815.34元(12717.80元×30%);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经营损失5095.80元(8493元×60%);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经营损失2547.90元(8493元×30%);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赁费损失1936.20元(3227元×60%);

六、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赁费损失968.10元(3227元×30%);

七、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原告***负担2047元,由被告***负担333元,由被告***负担166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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