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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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52766.80元,并承担以205276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支付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载明在编号为2014008《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工程船、运输船等抵押物在40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宜市房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房在20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在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67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在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82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2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